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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发布时间:2026-01-23 18:22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一)参加部门、单位组织的党建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消防教育及活动、节假日教育及活动等,每次课程或活动可根据参加时长认定相应学时。
  各类教育活动中,能够提供学习心得、交流报告、文章发表等文字材料的,可增加学时认定,按每1000字1学时认定。
  (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一)课题研究
  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按40学时认定,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0学时。
  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5学时。
  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2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0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课题,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二)获奖成果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人按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认定,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6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2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4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0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26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奖项同年获得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三)专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人排序,第一名认定34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30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四)著作与论文
  出版著作: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主编认定34学时,副主编认定24学时,其他著作人认定14学时。
  发表论文:在SCI、SSCI、EI、ISTP、ISSHP、卓越期刊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3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20学时;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2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刊物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作者认定5学时。发表2篇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五)技能竞赛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活动,获得团体(个人)一等奖的分别按40、30、2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二等奖的分别按30、20、1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的分别按20、10、5学时认定。国家、省级、市厅级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并获得奖励的可累计计算。
  (六)专业学习与交流
  参加各级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行业机构等主办的各类专业学习,比如,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规划制定、政策咨询、改革论证、政策建议、科技研发、科研创新、产业革新等,以及出国(境)、讲学考察、研讨交流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总结)、科研报告、选题论证、专业讲话材料等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七)学历学位教育
  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按实际学习月份认定学时。不足月的按足月认定,每月认定10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八)脱产学习
  经组织安排的全年性脱产留学、讲学、进修、培养、学历学位教育等按完成全部公需、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九)个人自学
  鼓励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模式,以补充其他学习形式无法满足的工作需求,实现继续教育学习目标。用人单位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档案并研究确定具体自学学时认定标准,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3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自学档案的不予认定。
  三、其他情形
  (一)单位组织的能力素质提升、参观见学活动,若与专业内容相关,可认定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40学时。
  (二)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当年学时或安排补学。
  (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调整或补充,确保公平合理,经备案后执行。

编辑:贯学网guanxue.net 来源: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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